乡村学校少年宫使用管理办法 组织管理
乡村学校少年宫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由各级文明委进行指导和推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具体由文明办会同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地自主建设的乡村学校少年宫,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乡村学校少年宫管理办公室,由所在学校校长担任主任,分管副校长或教导主任担任副主任,配备2名以上的兼职工作人员,负责乡村学校少年宫运行管理、设备维护、活动项目实施、辅导员队伍建设、日常考勤、财务管理、档案记录等。
第十五条 县级文明办和教育行政部门可统一招募和管理志愿者辅导员队伍,为各乡村学校少年宫提供服务,实现资源共享。省级和地市级文明办、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大中专院校学生利用参加社会实践和假期返乡的机会,积极参与乡村学校少年宫志愿者辅导员工作。
第十六条 各地应制定《乡村学校少年宫考核评估标准》,从服务对象、活动内容、时间安排、运行效果、经费使用等方面设置相应指标,定期对各乡村学校少年宫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运转补助金额的依据。各级文明办、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使用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学校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并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编辑: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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